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宁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2)宁01破申5号《决定书》,指定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开展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鉴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全部证照和印章,为保障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依法就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证照及印章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6月13日起,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证照、印章均作废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