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淑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业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吴少雄:
原告蒙金娥与吴少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金娥房屋押金5000元、赔偿损失2402.1元,共计7402.1元;二、驳回原告蒙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少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616号
杨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360.01元,利息3023.85元、费用3569.9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39号
程朝碧: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80元,并按LPR为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30号
王佳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1000元,并按LPR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袁海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明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明飞借款446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3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418号
张旭辉:
原告袁远与被告张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支付截止借款还清日的利息即2500元每月(年化1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282号
马伏云:
本院受理原告马一代勒与被告马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