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2197号
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吴周团、陈英、陈昆、李耀宏: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丰禾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吴周团、陈英、陈昆、李耀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 99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夏绿茵种业有限公司抵押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陶乐镇203省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平国用(2011)第60219号、平房权证平字第2012-3852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2197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8月2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步坤: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伟与被告王步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建伟请求:1.判令被告王步坤立即向原告郑建伟支付欠款40000元,利息7086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步坤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380号
冯社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丽霞与被告冯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7500元欠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543号
杨卫青、梁怀珍:
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青、梁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卫青、梁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252.36元、支付2022年8月31日前的利息1638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31252.36元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卫青、梁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连湖花园二区5号楼2103室房屋的权属证书;三、驳回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47元,由被告杨卫青、梁怀珍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段文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85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段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保险金2427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