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英与被告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秀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29日按月利率8‰计算,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支付,以上时段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17日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2022年2月18日后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被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已经偿还原告刘秀英的50000元向被告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刘秀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宁夏固原宏晨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468号
马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裕鑫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玲、马富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原告宁夏裕鑫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23725.2元;二、被告马富强对上述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夏裕鑫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裕鑫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萍与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信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信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