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1463号
孙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高飞、陈瑞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高飞、孙学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62.91元,并给付利息4769.63元(暂计至2023年3月7日),合计本息共计34232.55元。同时要求被告高飞、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3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决被告陈瑞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金玲、马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荣、喜小龙、马志宝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马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虎成、海圆、喜小龙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谢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峰与被告谢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麦峰挖掘机工时费、板车运费共计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谢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