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7500元,清偿贷款利息5990.87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本息合计13490.87元,以后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陈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德胜支公司与被告陈号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