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华实业集团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44号
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泽诉被告杨桂平、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秀峰、许学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75号
李肸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李肸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肸垚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8922.06元,保险费400.29元,合计1932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肸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73号
王立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王立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东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3479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72号
李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李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鹏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64738.55元,保险费937.93元,合计6567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