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734号
周永华、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与被告周永华、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永华、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952.19元、利息994元,合计30946.19元,以2995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支付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174元,由被告周永华、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杨海兵、谢媛、李波、武建林:
本院在执行刘金矗与杨海兵、谢媛、李波、武建林、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寇而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寇而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490.48元、利息7470.63元、费用3380.7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40341.8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90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张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8153.28元、利息6127.02元、费用4248.6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38528.9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90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