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邦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朋与被告宁夏鑫邦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鑫邦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朋工资2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被告宁夏鑫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雷明军: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1028号原告唐亚娟与被告雷明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唐亚娟与被告雷明军离婚;二、子女抚养:双方生育女孩雷媛媛(2013年3月4日出生)由原告唐亚娟抚养,被告雷明军自2023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雷媛媛抚养费1000元,至雷媛媛十八周岁时止;三、家庭财产:位于永宁县阳光花园13-4-201室房屋归原告唐亚娟所有,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原告唐亚娟负责偿还;四、原告唐亚娟支付被告雷明军房屋折价款6万元(该款用于抵付雷媛媛部分抚养费,不足部分在抵付完毕后由被告雷明军继续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唐亚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银凤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斐:
本院在执行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凤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3915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武毅凯、陈淑雷、刘成林、邓锐、郭庆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毅凯、陈淑雷、刘成林、邓锐、郭庆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媛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法院依法中止对银川市金凤区下香溪美地39-2-101室房屋的查封”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