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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送达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集中公布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库(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看)。 被本院限制高消费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并请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应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下列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举报人可拨打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951-3803878)进行举报,本院将根据举报内容和执行款、物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本院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从限制高消费名单库中删除。

本公告一经公布,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文书一并送达。

2023年6月8日

公民个人

1.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宏基花园4组团2号楼A座别墅,居民身份号码64010219721216121X。欠款金额共计68285元。

2.边龙,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兴泽苑5-1-501室,居民身份号码232325198407042611。欠款金额共计2060元。

3.王永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E18-1014,居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02114936。欠款金额共计1602831.53元。(张铎)

4.梅丰华,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天鹅湖小镇西区186D2,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9312230011,欠款金额共计447440元。

5.马玉峰,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尚贤世家34-4-1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8205150037。欠款金额36292元。

6.索超,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维州镇旧庄大队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206221873,欠款金额2089.28元。

7.朱安国,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名西B区14-3-3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6611042112,欠款金额40500元。

8.郭友立,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红星村九社,居民身份号码412826197208261793。欠款金额共计34513.8元。

9.郭书兴,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甘肃省泾川县党原镇党原街01号,居民身份号码640103196311200917。现住址不详,欠款金额15667元。

10.陈琛,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丽子家园B号19-1-601室,居民身份号码640102198301100034。现住址不详,欠款金额25051元。

公司

1.平凉市崆峒区鸿园丰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山区白水镇甘沟村水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802MA7427HG26,欠款金额15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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