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3625号
杨串怀:
本院受理原告海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判令:准予原告海峰与被告杨串怀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海峰与被告杨串怀各负担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串怀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732号
辛官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迎春与被告辛官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康晨10-4-7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06号
朱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章博与被告朱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柳凌霄: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900元,并支付利息22347.84元、罚息及复利1974.59元,本息合计172222.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4日),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2021年9月30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固原市文化西街扶贫办家属楼4楼5单元503号(住房,面积139.1平方米),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金华、牛凤娟、杨鹏、牛军、李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金华、牛凤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746.9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2月6日),以上本息合计112746.95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杨鹏、牛军、李红对被告杨金华、牛凤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