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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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6357号

袁凤萍: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袁凤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990.65元、利息24003.52元、其他费用2441.63元(利息、其他费用等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以上暂合计58435.8元。利息、费用等按《交通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清偿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邓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解除你与黄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黄娟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诗经里178号商住楼102室的房屋,支付原告黄娟房屋租金237500元(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16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622号

张溦、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巫建彰与被告张溦、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0000元(按年利率10%自2018年3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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