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在办理监狱提请服刑人员晋某某减刑案件中发现,法院对该服刑人员的死刑缓期执行起算日和届满日期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晋某某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改判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4月30日向晋某某宣判送达。案件办理的法院于2010年5月4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认定晋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起算日期为2010年5月7日,届满日期为2012年5月6日。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晋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起算日期应为宣告送达日2010年4月30日,届满日期为2012年4月29日,法院认定时间有误。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采纳了纠正意见,及时更正了晋某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起算和届满日期。
今年以来,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以入监检察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为抓手,加大对罪犯刑期计算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案件16件16人,有效保证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