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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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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马晓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870号),已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516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2022年2月工资肆仟壹佰柒拾伍元(4175)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陆仟捌佰贰拾柒元陆角(6827.6)(月工资3000元×2个月+3000元+21.75×6天);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申请人把应承担的部分主动缴至被申请人单位,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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