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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房产继承公证

本报讯 (记者 杨秀丽) 近日,夏女士来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市民大厅窗口,称其丈夫张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不到50平方米的住房,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

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项公证业务。审查材料时,公证人员发现,该房产是夏女士的丈夫张某与其前妻共有的房改房,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为张某个人所有,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位置与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有出入。经不动产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房产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属于张某前妻的产权份额需要其配合夏某办理房产交易才能过户。得知处理方案后,夏某情绪激动,向公证人员哭诉道:“丈夫的前妻这么多年都没有联系,突然让她配合办理难度很大,如果没有房子,我和婆婆、儿子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

听了夏女士的哭诉,公证人员耐心安慰夏女士,并很快给出解决方案:公证人员先把属于夏女士的继承公证程序办结,随后与张某的前妻和女儿进行面对面沟通,耐心向对方释法明理,从情理上疏导劝说。最终经公证人员的调解,二人配合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

拿到房产证后,夏女士将手写的感谢信和一面印有“服务无止境 公证彰真情”的锦旗送给公证人员,表达对公证人员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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