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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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与被告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忠与被告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宁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梅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3)宁012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王淑梅与被告陈宁福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陈宁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501室、6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10时至2023年7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6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10时至2023年7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6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三、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四、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7月1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五、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538号

马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明玉虎与被告马明兰、第三人王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明玉虎饲料款18000元及违约金2215.97元,共计20215.97元。案件受理费327元,原告明玉虎负担22元,被告马明兰负担3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明兰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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