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焦正永) 6月6日,经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法官宫胜利7天的析法说理,庭前解开了被告杨某与田某的“心结”,也打开了原告公司生产经营的“通道”。杨某与田某排除妨害,原告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刘某当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杨某与田某的赔偿责任。
5月16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南梁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人刘某称南通路芦花某处有人在某石料厂钱讨债。南梁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现场。
经了解,杨某与田某开铲车给王某经营的砂石厂送砂石料,杨某与田某于5月16日寻找王某催要未结工资,王某却消失不见。杨某与田某便在石料厂门前讨要工资。而报警人刘某系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与王某经营的石料厂相邻,共用一个出货口,杨某与田某在门前讨要工资阻挡了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故报警。
经多次协调未果,5月30日,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将杨某与田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田某赔偿经济损失135000元。
5月30日,西夏区法院法官宫胜利接到案件,立即电话联系原告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询问事件发生的经过,同时与被告杨某与田某进行充分沟通,得知石料厂老板王某“跑路”,造成杨某与田某的工资无法按时结清。
了解清楚问题所在,庭前调解工作也随即展开。6月6日下午,在案发现场,宫胜利法官与原告和被告分别进行了交流沟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被告杨某与田某为了自身权益而妨害他人物权或者可能妨害他人物权的,有损失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当事人行使物权时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
针对石料厂老板王某“失联”造成杨某与田某的工资无法按时结清的问题,宫胜利法官告知杨某与田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解决,但与原告公司无关,不得阻碍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经过7天持续沟通,最终承诺不再阻挡原告宁夏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撤诉,表示不再追究原告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