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吴泽凯:
本院受理原告于邦友与被告李梅、吴泽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后,原告于邦友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并审理上诉人于邦友诉被上诉人李梅、吴泽凯婚约财产纠纷;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1319号
陆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何玉玺、第三人陆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詹鸿军:
本院受理原告祝秀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詹鸿军向原告返还借款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吴文刚、崔金学、郭凤秀: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刚、崔金学、郭风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文刚、崔金学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90153.3元、留购价100元、逾期罚息2704.34元、违约金4507.7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0046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郭凤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风秀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文刚、崔金学追偿。案件受理费2635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吴文刚、崔金学、郭凤秀负担2707元含公告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774号
汪建兵、肖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月诉汪建兵、肖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1625元、利息9013元,共计40638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独审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