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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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葡萄、丁小龙:

本院受理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东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晓东劳务费3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80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学平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蒋学平工程质保金766131.66元、逾期利息18741.45元,合计784873.11元,并以766131.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2022年8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蒋学平上述质保金及逾期利息承担支付责任;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蒋学平农民工保证金128002.27元、逾期利息6110元,合计134112.27元,并以128002.2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2022年8月1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蒋学平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五、驳回原告蒋学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8元,公告费440元,合计14328元,由原告蒋学平负担892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343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81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儒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儒工程质保金718400元、逾期利息17573.82元,合计735973.82元,并以7184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2022年8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王儒上述质保金及逾期利息承担支付责任;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儒农民工保证金101124.46元、逾期利息4827元,合计105951.46元,并以101124.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2022年8月18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儒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案件受理费12388元,公告费440元,合计12828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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