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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 黄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催收公告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孙珩超(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003183416)、金丽萍(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306213424):

债务人新疆奎山宝塔热电有限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签订的编号:锦银【凌云支】行【2018】年固借字第【25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其中保证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5月30日,债务人新疆奎山宝塔热电有限公司拖欠债务本金129585万元、利息及罚息132788629.17元,合计1428638629.17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签订编号:锦银【锦州金华支】行【2018】年固借字第【049】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其中保证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黄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5月30日,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拖欠债务本金5200万元、利息及罚息5942444.44元,合计57942444.44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新疆奎山宝塔矿业有限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签订的编号:锦银【凌云支】行【2018】年流借字第【2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保证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5月30日,债务人新疆奎山宝塔矿业有限公司拖欠债务本金130000万元、利息及罚息105287090.83元,合计1405287090.83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奎屯航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签订的编号:锦银【凌云支】行【2018】年流借字第【2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保证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2023年5月30日,债务人奎屯航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债务本金140000万元、利息及罚息133223220.30元,合计1533223220.30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6月30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送达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现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再次通知上述保证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履行代偿义务,特此告知。

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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