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没想到检察官这么细心,我一定积极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回报社会……”日前,当社区矫正人员郑某某得知贺兰县检察院帮他纠正了缓刑考验期起算日期计算错误后,既意外又感动。
2021年6月24日,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海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该院在交付执行中确定郑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算至2023年6月23日止。2021年7月13日,郑某某到贺兰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贺兰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郑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起算日期可能存在错误,及时调阅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并通过电话与决定机关沟通联系。经查,青海省某县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后,6月28日向郑某某送达刑事判决书。郑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21年7月9日生效,缓刑考验期应从7月9日起计算。
随后,贺兰县检察院向青海省某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院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将郑某某的缓刑考验期更正为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并重新向贺兰县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