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嘉敏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典型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损害股票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当股民朋友被虚假陈述行为“割了韭菜”,应当积极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某重大交易事项发布《收购公告》,当日A公司股票价格及成交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均大幅增长。2019年12月,A公司发布风险提示暨复牌的公告,确认前述公告内容构成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资产虚增28亿元。2021年11月,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孙某以A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投资差额损失为由,将A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其买入证券发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并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风险因素对原告损失的影响后,法院判决A公司向孙某赔偿损失80余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本案中,A公司发布的《收购公告》虚增资产28亿元,对投资者理性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孙某因A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买入股票,其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在综合考虑A公司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致损因素的情况下,判决A公司向孙某赔偿损失总计80余万元。
律师建议
股票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多数投资者缺乏证券交易领域相关知识及投资经验,当遇到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难以识别。即便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因维权举证难度大、专业性强,投资人自行诉讼维权往往成本较高,甚至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不成比例。在股市买卖中如遇到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应当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不做待割的“韭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