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904号
陈殿双: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陈殿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殿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小红款项118000元及截至2023年1月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425.81元,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118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3年1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殿双负担。被告陈殿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187号
王鹏、黄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博鑫威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王鹏、黄静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夏博鑫威能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487号
周金华、张春华:
原告王建林与被告周金华、张春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周金华、张春华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光华家园18号楼5单元401室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秋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秋生借款97000元及利息13457.7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