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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花、郜冬冬:

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宋海华、郜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金49394.1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自2022年6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为止);二、若被告宋海花、郜冬冬不能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宋海花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为LBEGCBFC3FX102019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宋海花、郜冬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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