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利、张蓉、袁自存、柴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利、张蓉、张明双、柴凤梅、袁自存、柴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安利、张蓉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2667.5元(本息共计132667.5元;2023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11%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张明双、柴凤梅、袁自存、柴金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广海、王秀花、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海、王秀花、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广海、王秀花偿还原告本金114000元及利息49069.59元(本息共计163069.59元;2023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7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赵相春、陈爱君、孙荣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赵建新、刘金明、孙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新、刘金明、孙丽丽、王付红、赵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建新偿还原告本金138000元以及截至2022年7月25日利息13921.34元,本息共计151921.34元,2022年7月25日以后随本金清偿;2.依法判令被告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以及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高帅、李娅露: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高帅、李娅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帅、李娅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利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帅、李娅露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高帅、李娅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梁振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安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振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175元、资金占有利息494元(以26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LRP计算,从2022年9月15日 算至2023年3月19日)以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266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封信、(2023)宁0121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