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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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8072.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以上合计68072.88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富民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2023年6月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39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龙、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文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9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64317.0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以上合计443217.07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2023年6月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提供的位于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园26号楼28号营业房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张敏对被告刘文龙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于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于海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36098.3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以上合计136098.36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富民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2023年6月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张丽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8518.7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以上合计108518.71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富民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2023年6月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康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风华诉被告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宁01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风华支付劳务费17800元;二、驳回原告马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风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3元,由被告康伟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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