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2397号
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淮泽江与被执行人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兴民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机械设备(详见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兴执字第2397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在2023年7月27日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机械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知你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10:0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11点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宋富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伏诉被告宋富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4260元,逾期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2年9月至该款付清为止,暂算至2022年2月,252.5元,合计145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金虎诉被告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置电器款155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退回款项期间利息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338号
芦彦青: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蔺飞峰、乌东花、芦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蔺飞峰、乌东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30000元;二、被告芦彦青对被告蔺飞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芦彦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蔺飞峰追偿。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蔺飞峰、乌东花、芦彦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204号
沈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利兴租赁站利与被执行人李伏、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利兴租赁站利请求:追加沈燕、张猛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