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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宁0106执34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晨晨与被执行人闫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闫治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桥村1队49号,身份证号:64012119780221283X 执行案号:(2019)宁0106执3418号 执行依据:(2018)宁0106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1349元(含执行费7439元)。 悬赏线索:提供被执行人闫治国名下的财产。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治国名下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并协助法院依据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奖励实际到位金额的40%。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注:本公告发布于宁夏法治报、金凤法院微博、金凤法院微信。 附:被执行人闫治国照片。 举报电话:0951-4017126 联系人:敬宇 举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执行局316办公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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