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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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58.29元、利息1961.15元、违约金322.8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以上合计5142.27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计算自2023年2月2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29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青海:

原告夏巨堂与被告马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夏巨堂支付欠款13000元;二、被告马青海应以欠款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夏巨堂支付自2022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夏巨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青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小虎:

原告胡玉霞与被告王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小虎向原告胡玉霞偿还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王小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76元,由被告王小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慧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燕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847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不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武忠玲、耿翔:

本院受理原告寇晓霞诉被告武忠玲、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忠玲、耿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寇晓霞偿还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武忠玲、耿翔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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