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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上接01版)

看点三 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相关职责与作用

草案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机制,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等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予以明确。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和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等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等。

草案还从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支持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的创作、出版,支持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力度。

“草案的规定突出了文艺作品评选、理论研究和先进表彰等工作的爱国主义导向,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表示,草案赋予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求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这些针对不同主体职能定位制定的“权责清单”,能更好发挥各类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治理能力。

草案还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余凌云表示,草案的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相衔接,对于进一步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法治保障。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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