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海福寿与被告苏彩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海福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福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陈喜琴: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陈喜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4.41元、利息5190.57元、费用5893.01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41067.99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祁永鹏:
原告张生仓与被告祁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祁永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生仓的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祁永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宏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军与被告杨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万军支付下欠货款共计40240元;二、驳回原告张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宏鑫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870号
顾小白、张全智、丁成发、白学喜:
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小白、张全智、丁成发、白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顾小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555.48元(计算至2023年01月06日),共计91555.48元,2023年01月0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4.32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全智、丁成发、白学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小白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被告顾小白、张全智、丁成发、白学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小白、丁成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马小成、马小军、周发土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龙、马小成、马小军、周发土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小龙、周发土买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截止2023年4月26日所欠利息23442.66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共计83442.66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马小成、马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