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任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571.6元、违约金557.16元,共计6128.7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任建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邵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5778.72元、违约金3577.87元,共计39356.5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90元,被告邵玉华负担7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邵玉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苏宏亮、苏维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宏亮、苏维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842.5元、违约金1984.25元,共计21826.7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50元,被告苏宏亮负担3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宏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003.4元、违约金700.34元,共计7703.7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亮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848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