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庚) 近日,沙坡头区检察院就一起院领导包案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组织召开听证。
该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杨某某为葵花药业易小益事业部宁夏总代理。2022年11月16日,刘某某为取得葵花药业生产的益生菌代理权,自称为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连某,与杨某某进行会商并签署销售管理承包协议及窜货(异地销售)赔偿协议,限制销售地为吴忠。其间,杨某某一再向刘某某强调行业内禁止窜货及窜货后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向刘某某指定的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该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全部货款。今年2月,杨某某得知刘某某将该批货物全部销售至山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刘某某追回未果,杨某某遂自行以高价回购货品。3月27日,杨某某以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23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杨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案件受理后,沙坡头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杜新麒主动包案办理,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卷宗、当面听取申请人诉求,经审查认为该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拟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邀请3位律师作为听证员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召开简易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人对申请人来访情况和基本案情进行了介绍,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向申请人阐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以及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听证员针对事实经过向申请人提问,经评议认为此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为化解申请人的疑惑、疏导申请人的情绪,承办人和听证员向其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并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听证,申请人化解了困惑和不满,对检察机关的拟处理决定表示认同,并签署了息诉罢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