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国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滕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万保昌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9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于云龙: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于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云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2023年3月28前利息811.86元,并按年利率7.8%支付2023年3月29日起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于云龙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三、被告于云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支付公告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被告于云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虎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柳堆拴与被告虎永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虎永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堆拴劳务费1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被告虎永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354号
杨金保、王勇、孟孝: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杨金保、王勇、孟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勇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城区凤凰南街45#楼1-201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