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0122执1351号
哈学礼:
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2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学彦与被执行人哈学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学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哈学礼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路北路西侧B座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宁0122执1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0)宁0122执1351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9月18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徐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宏永合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及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强给付原告宁夏宏永合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8190元,支付违约金14324元,共计3725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强按照欠款本金358190元,利率按照年利率5.55%,支付原告宁夏宏永合建材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损失;三、驳回原告宁夏宏永合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军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宁夏宏永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徐强负担3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17)宁0122执748号
岳瑞峰、张巧霞、岳士强:
本院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本院(2017)宁银国安证字第483号公证书,即申请执行人蒙雨、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岳瑞峰、张巧霞、岳士强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蒙雨、张淑珍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岳瑞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兰亭居1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122执7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宁0122执7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7)宁0122执748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8月8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9月15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宝琦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仇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仇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秉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秉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