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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6127号

吕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金额1000元及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截止起诉之日暂计算利息为81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算为1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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