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与被告王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国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9949.9元,支付利息75元、罚息2627.35元,共计62652.25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3年2月1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平罗县头闸村8亩5块土地(他项权证号:平土他头闸镇字第202102000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1602号
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博实业有限公司、刘占君:
本院受理徐梅上诉宁夏玺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200号
宁夏大生商贸有限公司、何占生、黑宗南、黑学琴、何彩英、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瀚誉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贵诉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全与被上诉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