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满诉你及被告夏渊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罗玉满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李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志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3.06元,利息6676.83元,费用3337.86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40007.75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艳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与董兵、张艳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董兵、张艳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代偿款180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483号
吴忠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中明租赁中心与被告吴忠市中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896262.23元;2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3140元,以上合计899402.23元;3.判令被告按欠款总额给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37号
杨洋、穆花:
原告梁艳彩与被告杨洋、穆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梁艳彩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杨洋之间的《委托书》无效;2.依法确认被告杨洋违背原告真实意愿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0847元(其中,房屋价款损失510000元、装修款损失75000元、违约金损失51000元、诉讼费损失4847元、律师费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