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建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马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999.84元、利息及违约金1042元,共计11041.84元;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1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马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757.52元、利息及违约金15538.79元,共计35296.31元;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负担246元,由被告负担7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晓焓: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许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判令:由被告杨晓焓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杜许飞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晓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隆德县人民法院
吴晓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鹏诉你与被告李思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0859.73元(自2016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后续利息要求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本息合计540859.73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