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朋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佳琦支付原告董朋飞货款74786元、资金占用损失3097.39元,合计77883.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董朋飞负担48元,被告刘佳琦负担17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佳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七份上诉状,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许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进宝与被告许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 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42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付的物业费742元、电梯费780元、供暖费1957.38元、水费243元,各项费用合计3722.3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368号
段炜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段炜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段炜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透支本金19999.46元、利息4187.73元、费用3780.86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合计27968.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段炜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652号
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全与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李炳全与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泾源县颐和阳光商业广场1号楼6层609号、610号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3年4月21日解除;由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炳全交付泾源县颐和阳光商业广场1号楼6层609号、610号房屋;二、由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炳全支付泾源县颐和阳光商业广场1号楼6层609号、610号房屋租赁费共计35353.51元、利息3878元及自2023年9月16日起,以未付租金3535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超出2024年4月14日,则自2024年4月14日止)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炳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7元,原告李炳全负担457元,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徐发金:
本院曼理原告郭海玉、郭辉与被告徐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海玉、郭辉支付石料款818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3倍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郭海玉、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郭海玉、郭辉负担299元,被告徐发金负担187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发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