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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声明

李凤琴(64222119******0389):

本人于2021年8月23日与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兴庆区博雅家园一区6栋2单元502室出租给你。因你长期未交纳租赁费用,严重违约且无法联系到你。根据合同约定,现与你解除合同 ,特此声明。

声明人:项宁军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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