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
我委受理的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与宁夏美林安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王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2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宁夏美林安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00元及违约金36512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申请人王勇对宁夏美林安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1225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美林安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059元,由申请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负担191元。申请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美林安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