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3017号
徐龙君:
本院受理原告郭有香诉被告徐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0元,以上合计5300元,逾期利息会持续计算至上述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3018号
徐龙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九娃诉被告徐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10元,以上合计15810元,逾期利息会持续计算至上述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清与被告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圣百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609.87元,并承担利息3378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暂合计105397.37元,犀利主张至全部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各被告依法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