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生智诉被告杨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687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744号
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莉诉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装修款42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损失294元(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之标准,自2023年3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以上合计42294元;并判令被告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之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744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844号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晁岳进诉被告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51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晓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晓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范晓莉名下车牌号为宁AF09811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范晓莉名下车牌号为宁AF09811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10 时至2023年8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车牌号为宁AF09811号车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9000元,保证金:13350元,增价幅度:9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8月1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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