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2民初1840号
秦小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机款5666.7元;2.判令被告按4.35%的年利率承担滞纳金(利息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鲍云萍: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德力森木业有限公司、李德生、鲍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81民初703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鲍云萍名下位于金凤区恒泰商务大厦14层7号办公用房;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鲍云萍名下位于贺兰县富兴南街西侧功达公司2段9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81执1534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到我院立案庭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25日到我院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5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我院将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671号
赵果娟:
本院受理原告孙广清与被告苏静、赵果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孙广清与被告苏静订立的定作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解除;二、被告苏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广清返还水罐款31680元,原告孙广清将水罐退回被告苏静;三、驳回原告孙广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811元,由原告孙广清负担1430元,被告苏静负担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649号
宁夏红广广劳务有限公司、周挺、周占宁:
本院受理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宁夏红广广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9132元,承担违约金20739元,合计89871元;二、判令被告周挺、周占宁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381号
宁夏鼎博工贸有限公司、徐军辉、张娟、彭海钧、史学琴、冯学智、徐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鼎博工贸有限公司、徐军辉、张娟、彭海钧、史学琴、冯学智、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区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