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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分割财产

郭娅娟律师专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公司与企业改制、劳动与社会保障。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郭娅娟

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形成,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在合作之初,通常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并不会签订书面协议。当合伙陷入僵局,投资人诉请法院返还出资时,法院一般通过清算查清合伙的盈利和亏损,最终确定应当给投资人返还多少财产。但是,如果负责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不配合清算,或者无法清算,强行要求清算等于钻进了死胡同。此种情形应寻求新的思路——清算责任。

■案情简述

2022年4月,陈某开始经营某品牌软装生活馆。2022年7月,赵某出资20万元成为该店合伙人并参与经营,陈某为该店实际负责人。2022年10月,赵某提出退伙,并于同年11月离开软装生活馆。因陈某拒绝退回赵某的20万元入伙资金,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返还其入伙资金20万元。陈某与赵某之间未签订合伙协议,亦未达成退伙协议和进行清算。

陈某辩称其与赵某合伙经营的软装生活馆因严重亏损已停止经营,且该店合伙财产及盈余尚未清算,赵某要求退回20万元入伙资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法院审理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清算合伙财产的申请,但却未按照法院通知提供清算所需的收支账目等材料。后被鉴证机构以当事人未提供本次鉴证所需材料,无法完成财产清算工作为由,解除了本次鉴证委托。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退还赵某投入合伙的财产20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伙未清算责任应该由陈某还是赵某承担,以及陈某辩称其与赵某未进行合伙财产清算,不应退还赵某入伙资金的主张是否能成立。首先,陈某与赵某合伙经营期间,合伙财产由陈某管理和使用,合伙店铺的收支账目等材料亦由其掌握,陈某作为合伙店铺的实际负责人,理应负有相应的清算责任。其次,陈某主张合伙店铺存在亏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清算所需材料,致使鉴定机构解除委托,导致清算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某对其陈述的合伙经营亏损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陈某作为合伙店铺的实际负责人,未能提供清算所需材料,致使双方无法进行合伙清算,应承担清算不能的责任。现陈某未举证证明合伙店铺存在亏损,该情况下赵某要求陈某退回20万元入伙资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基于以上案例,律师建议进行个人合伙前,应与合伙人就合伙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和清算等约定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同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银行账号,专款专用,规范记账,避免出现纠纷后难以确认合伙财产的盈余、亏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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