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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2860号

周鑫:

本院受理原告孙占旗诉被告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630元及利息29720.85元,共计95350.85元(注: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现暂从2014年1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马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玲借款38000元;驳回原告王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8元,由被告马永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高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邱风东诉被告高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风东赔偿款及违约金共计7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邱风东负担140元,由被告高志海负担14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42号

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鲜少华与被告银川市鼎亿万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924元、电梯费4113元,房屋租赁费用7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至2022年度取暖费及滞纳金共计3004.5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启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宜定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启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宜定贏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启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向宁夏宜定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500元,违约金暂计20000元(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直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宁夏启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88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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