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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伏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雪姣诉被告伏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000.00元;2.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66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942号

宁夏国丽仁合工贸有限公司、郝兴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盛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国丽仁合工贸有限公司、郝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国丽仁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盛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80元;二、被告郝兴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宁夏银盛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宁夏国丽仁合工贸有限公司、郝兴国共同负担9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国丽仁合工贸有限公司、郝兴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光礼:

原告李建鹏与被告张光礼、第三人陈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光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建鹏支付劳务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建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张光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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