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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哲) 7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该厅印发《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创新性开展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提出2023年到2025年,我区将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方案》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划分为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低风险企业(Ⅳ级)4个等级,对不同环境风险级别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4次、对高风险(Ⅱ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对中等风险(Ⅲ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督查的重点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建设气体净化设施情况、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企业编制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情况和每年开展培训演练情况等。对于低风险(Ⅳ级)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风险单位清单动态管理。对开发区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危险废物高风险开发区应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保证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产生、利用或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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