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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本院受理原告祝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祝瑞借款本金36000元;二、驳回原告祝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祝瑞负担609元,由被告马进负担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日签署的《顶车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水泥款,及利息损失暂计32476.03元(自2021年9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止共545天,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损失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532476.03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邵全才、李银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314.11元,截至2022年11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42.2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邵全才、李银燕对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敬洋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132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7472 元,按原告信用卡付款的还款利率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止,并继续按该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2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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